严格组织生活会制度

来源:     作者:     发布时间:2020-01-14 10:06:29     次浏览

  一、坚持“三会一课”制度。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,党小组会和上党课,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。“三会一课”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,突出党性锻炼,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践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,做到形式多样、氛围庄重。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,党小组会、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。党课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,主要以党员领导、支部书记和普通党员讲为主,可邀请理论专家、党务工作者、先进典型送党课到基层,党委(党组)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。

  二、坚持组织生活会致富。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,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,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。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。会前认真学习,读心交心,听取意见;会上查摆问题,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,明确整改方向;会后制定整改措施,逐一整改落实。在年度组织生活会上,支部书记要报告一年来党支部工作情况,检查党支部建设存在的问题,班子成员要检查履行职责情况、进行自我批评、开展相互批评。批评和自我批评要联系具体人具体事,不能大而化之、不痛不痒。上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要参加下级党组织组织生活会,发现问题,及时纠正。

  三、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。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1次,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,由上级党组织统一确定主题。召开民主生活会,应当制定会议方案,提前10日报上级党组织审核,并做好学习研讨、谈心谈话、征求意见、撰写对照检查材料和发言提纲等准备工作;应当直面问题,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,不搞一团和气,确保“红脸出汗”、有“辣味”;应当切实解决问题,对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,有针对性制定整改措施,确定整改目标和完成时限。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应当向下级党组织或者本单位通报,并于15日内将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报上级党组织。上级党组织应当通过派出督导组、派人列席等方式,对下级单位召开的民主生活会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,纪律检查机关、组织部门派人列席下一级各单位召开的民主生活会。领导班子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,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对突发事情处置失当,经纪律检查、巡视巡察和审计发现重要问题,一级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等情况的,应当专门召开民主生活会,及时剖析整改。

  四、坚持谈心谈话制度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、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、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,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。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、交流思想、交换意见、帮助提高。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谈,党委(党组)主要负责同志和班子成员必谈,班子成员互相之间必谈,班子成员和分管部门(单位)主要负责同志之间必谈。对工作发生重要变动、家庭发生重大变故、受到处分处置的党员,对有不良反映的党员,党支部书记应当及时谈心谈话。领导干部也要接受党员、干部约谈。坚持经常性提醒制度,基层党组织对不经常参加组织生活、不按期交纳党费、不认真完成党组织交办任务、党员意识和党的意识淡化、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好的党员,及时进行提醒和帮助。

  五、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。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,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,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、对照入党誓词,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。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,按照个人自评、党员互评、民主测评的程序,组织党员进行评议。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,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性小组进行。党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,结合评星定级、积分管理等情况,提出评定意见。对评为游戏等次的党员,及时进行批评教育,根据其表现和态度,采取限期整改、劝退、除名等方式进行组织处置。

  六、坚持主题党日制度。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,主要组织党员开展集中学习、过组织生活、进行民主议事、志愿服务、交纳党费等。支部党员大会、党小组会、党课和组织生活会可安排在主题党日进行。坚持和完善新党员入党宣誓、重温入党誓词等政治仪式,推行为党过“政治生日”。注重结合“双报到”志愿服务、“城乡党建结对共建”行动等,把党日活动放到脱贫攻坚、乡村振兴、生态环境保护、保障和改善民生等工作一线去,在实践中教育党员、在服务群众中强化政治引领。

  七、坚持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。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,还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,积极参加学习讨论,汇报思想情况,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,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。党支部或党小组开展党的活动,召开组织生活会,应提前通知党员领导干部做好准备,按时参加。党员领导干部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,要向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请假。各级党委(党组)要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情况,对未按规定参加组织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,本级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要约谈提醒、督促改正。

  八、坚持请示报告制度。基层党组织要如实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、反映情况、分析问题、提出意见建议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组织观念,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必须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,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。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。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,要严肃处理。